更新时间:2026-06-05
地区:北京
分类: 路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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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审类型 | 备注 |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
| 3.1 | 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 |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项规定。3、本表序号3-3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 | 重要指标 |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 3.2 |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 |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 重要指标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 3.3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供应商须具备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 重要指标 |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
| 3.4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重要指标 |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
| 3.5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注: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均应当提供资质证书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 重要指标 |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审类型 | 备注 |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 |
| 3.1 | 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 |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项规定。3、本表序号3-3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张雪龙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 | 重要指标 |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 3.2 |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 |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 重要指标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 3.3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供应商须具备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 重要指标 |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
| 3.4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注: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均应当提供资质证书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 重要指标 |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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